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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智慧监管”等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回应这些关切

作者:大众网 时间:2026-10-11 06:11:57 浏览:

记者了解到,市场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行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颁布,2015年进行全面修订。此次征求意见稿由现行154条扩充至191条,新增37条、修订93条,强化了全链条监管与法律责任。此次修订回应了哪些民生关切?制度设计又有哪些重大升级?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之一就是推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的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应用。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经营关键风险环节安装监控设备,并将实时监控视频信息接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同时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以视频形式向社会实时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教授 刘鹏:智慧监管入法,它可以强化企业的这个主体责任,更有利于掌握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状况,它可以解决我们目前监管当中的一些困境和难题。

专家表示,从监管资源的实际配置情况看,传统的人海战术的监管方式,已无法匹配食品行业体量大、分布散、新业态层出不穷的产业特征。智慧监管技术能够实现将线下的实地检查和线上的AI视频巡检和数据比对相结合,实现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的有机融合。

通过搭建全国统一的智慧监管平台,监管部门可以实时调取企业的监控数据、溯源记录、检验报告、销售台账等信息,对风险线索进行精准研判分析,实现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的根本性转变。

增设"网络食品经营""学校食品安全"专节

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另外一个主要修改内容是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增设了“网络食品经营”和“学校食品安全”专节,具体有哪些新内容?

新增的“网络食品经营”专节,完善细化了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特别是平台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 刘金瑞:考虑到平台,承载了海量的平台内经营者,本身掌控了流量入口,交易数据还有规则制定权,对平台内经营者,有很大的管控力和影响力,所以就是通过管平台来管平台经营者。相当于赋予它一个“守门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它在获取流量的同时,获取收益的同时,也要切实担负起自己对食品安全的一个责任和义务。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开展网络食品交易的省级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并履行备案手续。专家表示,这样平台可以快速响应本地消费投诉,就地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缩短风险处置链条,提升平台整体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另外,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平台内经营者登记审查制度。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承担跨境电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进出口食品监管,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纳入海关监管范围。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 刘金瑞:按照“备案即担责、上线即受管、经营即尽责”的要求,构建了平台备案、上线审核、信息公示、过程管控、问题处置等全链条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责任嵌入了网络空间食品经营的各个关键环节。

增设的“学校食品安全”专节,确立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陪餐制度,规范供餐模式选择、严格采购验收、加强承包经营管理等关键环节,目的就是通过完善顶层设计筑牢校园食品安全法治保障基础。

增设食品添加剂销售备案制度

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另外一个主要修改内容是优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涉及食品添加剂、婴幼儿辅助食品以及食品检测管理等内容。

我国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领域长期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许可、全过程质量管控与常态化监督检查,合规化、标准化程度较高,但在销售环节,准入门槛较低,经营主体鱼龙混杂,管控缺失。

北京工商大学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教授 刘筠筠:增设了食品添加剂销售备案制度,这是本次制度的一个创新。备案属于信息报备,不是行政许可,不代表对产品质量的背书,目的是摸清销售主体底数,配合进货查验销售记录制度,打通溯源链条。

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拓展至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另外将婴幼儿辅助食品纳入特殊食品监管,实施备案管理。针对目前食品检测存在的随意性,商业化倾向等问题,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委托人应当合理说明委托送样来源,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委托检验数据、结果和报告,从事夸大宣传、广告和其他营销活动,不得擅自发布委托检验数据、结果和报告。

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落实"过罚相当"原则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手段变化翻新升级,都对现行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法律责任章节内容进行了系统的修改。

河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 孙娟娟:在食品安全领域经常因为“小过重罚”引发一些争议,此次的法律修订也考虑到了“过罚相当”原则的具体适用。现行处罚的裁量基准是几万到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裁量空间。这一次修改为了一个货值金额的处罚基准,这样在一些小额度的处罚里面,就可以根据货值金额做出“过罚相当”的处罚。

另外,对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条款也作出重要修改,将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主体从“消费者”限缩为“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消费者”,将职业恶意索赔人等非生活消费购买者排除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之外。这一修改回应了实践中职业索赔泛滥、恶意诉讼频发的问题。

另外,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有前款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在食品安全法中为检察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提供明确的法律授权。这一制度设计使食品安全违法者不仅要面对消费者的个体索赔,还要面对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提起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威慑力进一步增强。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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