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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22年全面修订!《山东省档案条例》新增两个专章,2027年起施行

作者:孙靓 时间:2026-09-23 22:29:04 浏览:

海报新闻记者 孙靓 济南报道

9月23日,《山东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随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条例》有关内容及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解读。

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对档案事业发展作出新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为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夯实了档案工作的法治基础。

《山东省档案条例》自2004年施行以来,对加强档案的管理,推动全省档案事业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档案工作的对象、领域和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实践中,档案工作发展不平衡、保障不到位、基层基础相对薄弱、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升级支撑不足等问题日益凸显。同时,原《条例》部分条款存在与上位法不协调、不衔接等问题,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此次修订,正当其时,势在必行。

《条例》规定,档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突出档案存史资政育人的功能定位;细化各级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职责,压实档案形成单位的档案工作主体责任,推动责任链条贯通到底;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按照规定设立综合档案馆;国家档案馆可以按照规定或者受有关行政机关委托,提供档案业务指导和服务。

针对档案收集、保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条例》补齐制度短板、细化管理要求。要求档案形成单位按照规定确定档案机构或者具有专业能力的档案工作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档案,对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出更严要求;细化归档、保管、移交以及档案馆接收等责任,要求档案馆明确收集范围、拓宽收集渠道、丰富收集方式;对重大战略档案、专业档案、科技档案、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等分类作出规定,全面夯实管理基础;严格涉密档案管理,要求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护措施,确保档案安全。从源头到末端,环环相扣,不留盲区。

档案的价值在于利用,活力在于开放。《条例》围绕档案的开放、利用和公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建立健全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打通开放工作堵点;明确国家档案馆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推进档案资源信息共享、异地查询,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加强馆藏档案研究整理,对档案编研、档案文献遗产申报等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加强对儒家文化、齐文化等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鼓励依托馆藏档案举办专题展览、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打造社会教育空间,推动档案资源从“存起来”到“活起来”;强化红色档案保护利用,规定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红色档案调查工作,建立红色档案资源目录体系,档案馆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红色档案的收集、保护等工作。一系列部署,让档案走出库房、走近公众、走向社会。

顺应数智技术赋能档案工作的时代要求,《条例》设立“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档案信息化建设统筹协调责任,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健全档案信息化工作机制,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定档案馆和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档案业务场景智能化水平;推动各领域档案数字资源的格式规范化、标准化,打通各类档案业务应用系统壁垒,提升档案数字资源共享水平。以专章立规矩、明路径,为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注入了强劲动能。

此外,《条例》还设立“保障和监督”专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国家档案馆具备接收档案所需条件;明确档案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以及档案形成单位的年度预算;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档案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机制,加强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保障;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重点事项和安全隐患整改要求,推动建立档案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刚性的保障与严格的监督同向发力,为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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