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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儿海外出道走红,父母国内欠薪345万,律师解读老赖父母是否祸不及子女

作者:记者 王诗尧 时间:2026-10-22 12:25:03 浏览:

近期,一名13岁中国女孩盛艾敬(艺名Aijing)在海外出道收获超高人气,但随即其父母名下公司被曝累计欠薪345万元、已被法院立案执行的消息在网络发酵。

一边是父母欠薪未还,一边是未成年子女舞蹈培训、赴海外参赛等高额支出频发——这场围绕“老赖父母”与“出道女儿”的舆论风暴,迅速从道德争议转向法律追问。中新网记者采访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莎,就相关热点话题进行法律解读。

欠薪345万

如何“负责到底”?

据公开信息,北京索菲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某(盛艾敬母亲)持股97%,任执行董事、经理;盛某川(盛艾敬父亲)任监事。

2026年8月31日,该公司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两起案件,被执行总金额345万元。

北京索菲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多条风险信息提醒。

直至近日,13岁的盛艾敬官宣海外出道,其父母欠薪不还的消息引爆网络。与此同时,多名网友亦发帖佐证,并称自己“讨薪”未果,寻求网络支持。

事件发酵数日,一名自称是“艾敬妈妈”的网友发文致歉,并表示“目前我正在逐一联系各方协商处理,现与当事人持续沟通中。我会坚守责任,直至问题全部解决,负责到底。”

她还在文中强调,“本次事件的责任,应由我们父母承担并妥善处理。孩子与我过往经营的业务、相关纠纷没有任何关系。”

但网友对致歉声明表达不满,认为对方回避了最核心的还款时限问题,毫无诚意。

“老赖”子女高消费是否违法?

关键看资金来源

据媒体报道,2024年盛艾敬斩获舞蹈冠军时,其父母的公司已开始欠薪,2025年赴美参赛更是预计花费数十万元。

针对“父母是老赖,女儿仍有高消费支出”的质疑,常莎律师强调需区分法律明文禁止清单与法律评价实质标准,不能一概而论。

就法定禁止清单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七项明确禁止的是“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普通课外兴趣班(包括舞蹈培训)并不在禁止清单之内;在父母一方未被限制消费、或由未受限高的配偶以合法自有资金支付的情况下,子女参加一般性兴趣培训并不当然违法。

此外,子女本人并非限制消费措施的直接对象,其以自身独立财产(如合法的赠与、继承所得或本人劳动收入)支付费用,亦不受父母限高令的当然约束。

北京索菲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总金额达345万元。

不过,法律允许被执行人保留家庭基本生活与必要教育开支,但高额练习生培训、海外参赛、出道包装不属于基本必要教育开支。

常莎强调,这类行为合法性的核心不在于培训或参赛本身是否在禁止清单上,而在于支付主体和资金来源:若费用由已被限制消费的父母以自有资金支付,该支付行为本身可能构成对限高令的违反;若进一步查明所用资金本应用于清偿欠薪,则可能进入撤销权甚至拒执罪的评价范围。

目前公开报道尚未披露相关费用的具体支付主体与资金流水,法律结论应待执行法院或债权人对资金来源审查后才能确定。

“父母祸不及子女”?

法律不株连,但不容财产恶意转移

其实,父母变成“老赖”,明星子女受牵连的事情并非头一遭,有网友称,父母之罪祸不及子女;而另一方则表示,祸不及子女的前提是惠不及子女。

常莎指出,这一表述触及民事主体独立原则与责任财产保全之间的真实张力,须分两个规范层面审视。

其一,民事主体独立。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系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债务不因亲属关系而当然转移。盛艾敬作为未成年人,对父母所负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其将来取得的演艺收入原则上归其个人所有,除有证据证明系父母为逃避债务而恶意转移财产外,不当然成为执行标的。

同时须明确: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侮辱、诽谤、人肉搜索等行为,可能构成治安违法或侮辱、诽谤犯罪,不因行为人主张债权而取得正当性。

其二,该表述的规范实质并非债务转移,而在于责任财产保全。若子女高额培养支出确由父母以本应清偿劳动报酬的资金支付,法律并非无回应之途——《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权人撤销权、限制消费措施的实质适用、以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执罪审查,均是将“惠及”与“责任财产减少”重新建立规范联结的制度工具。

由此,该说法的妥当理解应为:法律不采株连原则,但亦不允许以“祸不及子女”为由,将本应清偿劳动报酬的财产,转化为子女的非必要高消费支出。

其实这场争议的核心,不该聚焦在对一个未成年女孩的集体审判,而是345万元欠薪如何偿还、还款计划何时明确,以及相关资金流向是否需要依法核查。

但保护孩子,不意味着免于监督;追讨欠薪,也不意味着可以株连无辜。将舆论焦点放回债务履行与法律责任,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中国新闻网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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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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