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东家做了六年多直播带货,杭州女主播阿岚(化名)未曾料到,从老东家离职后,等来的不是过往共事的情面,而是一纸追索高额违约金的律师函,索赔金额几经追加,最终达到八百余万元。
“我一直都认为,我是公司的员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工作,公司给我发工资、交社保,我们是劳动关系。”阿岚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她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离职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2026年6月30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阿岚与公司在2018年11月2日至2024年1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9月1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压在阿岚心头的重负才真正卸下,不用为天价违约金买单,用她的话说,“身上的枷锁,终于解开了。”
近年来,伴随直播行业的飞速发展,主播与MCN机构、直播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持续高发,成为新业态司法领域的一类典型案件。笼罩行业的合约 “隐形枷锁”,究竟该如何破解?
图片由AI生成
被长约捆绑的初代带货主播
2018年,站上直播带货行业发展风口,阿岚从杭州一家服装企业的穿版模特,转型成为该公司首位带货女主播,从零运营直播账号,六年中,团队月成交最高突破四百万元。
“当时带货主播是新行业,大家都是零经验,只能靠自己摸索,直播数据的好坏和主播个人魅力也有关系。”阿岚说,可能也因为穿版模特的经验,原本公司预估一个月才能做起来的账号,她仅用半个月就跑出业绩。
“半个月后,单日营业额就破万了,之后业绩一路攀升,六万、十万、二十万、三十万……”阿岚回忆,当时该公司在四季青服装市场拥有多个档口,刚开始直播时,她去档口拿货,根本没人愿意搭理;直播数据爆发后,多个档口反倒争相邀请她开播。后来档口的货跟不上阿岚卖的速度,公司还专门租赁场地让她去外面直播。
阿岚的工作节奏长期处于高强度状态,每天早上6点半打卡上班,直至下午5点之后才能下班。账号启动阶段,每日直播时长达8小时,公司希望直播时间越长越好;后来,直播时长调整到每日至少5小时。
核心工作群消息(左)与阿岚询问工资情况(右) 受访者提供
据阿岚介绍,在职期间,她的业绩始终保持稳定,从未让公司出现亏损。扣除退换货后,团队月实际成交额最高可达400多万元,最低也维持在100多万元,她个人收入巅峰时单月薪资可达十几万元。
伴随业绩节节走高,一份份长期合约接踵而至。
“最初签的三年期合同还没到期,老板看我做出成绩,又催着我签一份五年期的合约。” 阿岚说,当时她提出想和家人商量再做决定,得到的回复却是:“商量什么,你现在做得好了,赶紧把字签了。”万般无奈下,她只能签下合同。“直到打官司我才意识到,这并不是正常的签约模式,不断地续签合同,我就永远要帮他直播,走不出来。”
长约之外还有“入股”套路。“公司要求主播入股,一旦入股就必须干满两年,否则入股资金拿不回来。”阿岚透露,公司每年都会鼓动主播入股,第二年拿到分红后,又继续诱导追加入股,实际很难拿到实在收益,根本看不到回头钱,感觉是个套路。“而且购买的股权是虚拟的,不做登记,分红多少也是老板一人说了算。”
除此之外,让阿岚觉得不对劲的还有薪酬发放方式,工资不是通过公司对公账户发放,而是通过公司员工或老板亲戚的私人账户转账。
“诉讼之后我才看清,企业这么操作,本质是为了规避劳动关系,不想承担相应的用工风险。”阿岚说。
千万级索赔“账单”
“我们挣的也是辛苦钱,是喊出来的业绩,喊出来的工资。”长年高强度直播不断损耗阿岚的身体,嘶哑的嗓子、心里的落差,最终让阿岚下定决心离开。
“每天长时间的直播,我的嗓子反复长泡,疼痛难忍;一旦直播数据不及预期,责任全部落到主播身上;从业六年多,我的业绩稳居公司前列,但保底薪资甚至比不上新入职的主播。”
2024年10月,阿岚提出离职。在她的认知里,自己是这家公司的员工。基于这份判断,她说走就走,“我走得干脆利落,口头说了句‘我不干了’,退出工作群、清理聊天记录,甚至直接拉黑相关联系人。”
彼时直播行业红利尚在,公司没拦她,“那个时候,老板觉得你走了也无所谓,随时都能招到新主播,但我离开之后,他们才发现其余主播很难达到预期。”
平静的日子维持了不久,索赔“账单”就来了。2024年11月27日,公司的律师函寄到阿岚手中;2025年4月,公司以合同纠纷的名义起诉阿岚,要求她支付收益分成150万元、违约金650多万元,共计800多万元。随后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阿岚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遭到冻结。
阿岚在离职之后,与公司老板的聊天记录。受访者提供
当时,阿岚天真地以为,“在那里勤勤恳恳干了六七年,除非生病几乎从不请假,从来没有给公司造成亏损,就算无法好聚好散,也还有几分情分。没想到前老板狮子大开口。”阿岚不服,于是聘请律师起诉公司。
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双方是集代理、委托、劳务等多种法律关系于一体的独家经纪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公司称,双方合作之初,目的是原告希望通过被告的运营扶持,提升其在自媒体平台的形象和知名度,继而通过直播带货转化变现后双方共同获益。双方在合作期间一共签署了五份协议,而且多次在多处明确双方合作性质,即原告是被告独家签约的主播。公司还称,原告本人的收益高低不与每月拍摄直播时长直接挂钩,而是取决于变现收入高低。原告遵守拍摄直播时间要求,是基于直播工作的客观性质而形成的必要约束,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也是为了双方共同合作收益而履行,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管理。
“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点就是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公司对主播是劳动管理还是基于双方《主播合作协议》的经纪管理。”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本案代理律师王登伟认为,扭转案件走向的关键,除完整的证据链外,还有五位出庭作证的前同事。“证据包括社保缴纳记录、收入证明、工资支付流水、工资条、排班表、优秀员工证明、相关聊天记录等,共同反映了6年期间当事人是接受单位的劳动管理和规章制度约束的。”
在王登伟看来,该公司一系列操作的核心目的,是规避劳动关系。签的合同是明确排除劳动关系的《主播合作协议》,而非劳动合同;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但不以公司名义缴纳,避免留下以公司名义用工的痕迹;劳动报酬不透明、不走对公账户,而是通过私人账户发放。“带货主播的劳动报酬非常高,若按实际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对企业而言成本特别高。”王登伟表示,一旦认定劳动关系,公司的工伤责任、月最低工资保障、经济补偿、加班费等成本陡增。此外,签订的《合作协议》或《经纪协议》中,公司设置多项不平等退出和违约条款,主播基于法律意识不足和不平等地位,使得公司在退出机制中有更大主动权。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浙01民终14826号民事判决书显示,经查,公司对阿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较强,公司对阿岚进行考勤,阿岚需要向公司管理人员请假,公司对阿岚进行扣款、考核、排名,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公司组织直播团队开展业务,拥有直播账号的所有权及处置权,直播团队成员由公司组织配备。结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认定阿岚与公司在 2018年11月2日至2024年1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出来之前,我一直喘不过气。判决落地那一刻,压在我身上的枷锁才算真正解开。”阿岚感慨。
一审判决(左边)与二审判决(右边)判决书截图
行业绕不开的问题
其实,这起个案背后,是直播行业绕不开的问题。
《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5)》显示,截至2024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8.33亿,职业主播规模达3880万人,同比增长约1.5倍。大量主播和MCN 机构、直播公司之间,游走在劳动关系和民事合作关系的模糊地带。
“网络主播与MCN机构、直播公司合同纠纷,是数字经济新业态下数量较多的新型民事纠纷之一。”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宇表示,纠纷高发的原因,包括缔约地位不对等、合同属性模糊、权利义务配置失衡等。
李宇教授进一步解释,传统劳动关系是“管理—从属”的人身隶属模式,普通商事合同是平等合作模式,而主播与MCN机构的关系属于新业态混合法律关系,既包含经纪服务、流量扶持、资源孵化的商事合作内容,又带有一定的人身约束、行为管理、专属排他属性,介于劳动关系与普通民事合同之间,存在法律定性模糊地带,这是纠纷频发的法理根源。
“同时,行业普遍存在格式合同广泛使用、信息不对称、权责不对等问题:MCN机构掌握流量、平台资源、孵化渠道,处于优势缔约地位;主播多为行业从业者、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法律认知薄弱,签约时往往只关注收益分成,忽视高额违约金、终身排他、竞业限制、单方解约权等严苛条款,履约后极易产生争议。”
如今,针对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认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39号“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明确,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从业人员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且对利益分配等事项具有较强议价权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
李宇教授认为,第239号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有利于准确区分因经纪关系所产生的履约要求,以及基于平台维护所采取的必要运营管理措施,与支配性劳动管理之间的界限,防止因劳动关系认定过于泛化,不当认定劳动关系,制约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发布第239号指导性案例,并不意味着平台企业与网络主播之间绝对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关键要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即使不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但企业进行一定劳动管理的,也应当依法依规保障劳动者的相应权益。”李宇教授表示,司法裁判原则是实质从属性审查标准:不只是看合同名义,重点看实际履行中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这是区分劳动关系与民事经纪合同关系的标尺。
主播与机构该怎么做?
“签约前说没有违约金,解约被索赔巨额违约金”“自己做起来的账号,离职之后不属于我”“每天要打卡上班,和公司难道不是劳动关系?”……在社交平台,不少网友讲述自己掉进直播行业合同陷阱的经历。
在新业态之下,主播签约与维权该注意什么?
结合本案,王登伟律师给广大主播从业者提出一些实务的提醒,签约前,分清“劳动合同”与“合作协议”是最核心的问题。很多公会、MCN机构拿着《合作协议》《经纪协议》让你签,但实际管理方式却和员工没区别,要求打卡、规定直播时长、服从排班、接受罚款。“这种情况下,你可能是‘事实劳动关系’,但合同上却写着‘合作’。”
关于帖子中提到较多的“保底承诺”和“高额签约费”,王登伟律师表示,口头承诺的保底工资、签约费,如果不写进合同,基本等于没有;合同里写了“保底”,要看清触发条件,很多合同约定“未完成规定直播时长则保底取消”;高额签约费往往附带高额违约金,签之前算清楚,如果做不下去,要赔多少。“违约金条款是直播行业合同中最危险的条款。”
王登伟律师建议,在履约中,要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包括微信聊天记录不要删,定期备份;工作群里的排班、通知、罚款决定,截图保存;电话沟通重要事项后,通过微信文字确认一遍;尤其要保留涉及报酬、分成、保底、违约金的对话;要保留收入凭证,平台后台的收益数据定期截图,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保存好,如果公司代收代付,要求对方定期提供结算明细;发现结算金额不对,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记录。
在解约时,算清账,留好退路,看清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有无“无理由退会”条款,退会需要支付多少费用,违约金怎么算等;不要“一走了之”,很多主播与公会闹矛盾后直接停播、换号、去其他平台,结果被公会起诉索赔高额违约金。
此外,李宇教授对MCN机构和直播公司也提出建议,首先,要摒弃“霸王合同”思维,遵循公平原则配置权利义务,违约金、竞业限制必须与实际投入、预期收益相匹配,不应约定远超实际损失的惩罚性违约金;透明公示收益分成、结算流程,杜绝口头虚假承诺;
其次,厘清管理边界,匹配法律关系定位。若定位商事合作关系,不得套用劳动用工的刚性考勤、人事处罚制度,避免因过度管理被司法反向认定为劳动关系,引发社保、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若需要稳定用工、刚性管理,应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保,合规用工;
再次,流量扶持、运营服务、包装推广、培训资源等投入需留痕记录,避免纠纷中因无法举证实际损失,导致违约金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最后,建立良性履约机制,弱化对立关系。摒弃“约束管控为主”的粗放经营模式,转向合作共赢、价值共建的模式,明确双方权责、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减少因履约沟通不畅、承诺不兑现引发的批量纠纷。
(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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