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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碰撞就不用担责?“无接触”交通事故认定,关键在这个问题

作者:央视新闻 时间:2026-10-20 14:15:22 浏览:

日常出行中,不少驾驶人误以为,一旦发生事故,只要双方车辆没有实际碰撞就无需担责。事实果真如此吗?

非机动车逆行引发“无接触”事故

法院划定主次责任

今年3月,在北京某路非机动车道上,王某酒后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正向行驶,突然李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西转弯并逆向行驶。王某发现逆行车辆后紧急制动,车辆在制动过程中失控翻倒,王某受伤、车辆受损。

王某摔倒受伤并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万余元。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负次要责任,李某负主要责任。王某随后起诉李某索赔,但李某辩称,双方驾驶的车辆没有发生任何物理碰撞,王某酒后骑车、注意力不集中是其摔倒的主要原因,王某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双方驾驶的车辆虽未发生物理碰撞,但并不能免除李某在案涉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助理何江龙介绍,结合事发监控录像及交警的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李某逆行是导致王某摔倒的主要原因。同时,王某酒后骑电动自行车分心存在过错,应减轻李某的责任。综合考虑后,法院判决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30%责任。

争议焦点:没有接触为何也要担责?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交通事故的认定不以车辆发生物理接触为判定要件,而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接触交通事故中判断的关键:一方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否制造了紧迫危险,并最终引发损害后果。

本案中,李某逆行闯入王某的合法行驶路径,制造了突如其来的危险,王某不得不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从而发生了损害结果。从危险的制造到损害的发生,因果关系链完整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成立的基础在于过错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非“碰撞”这一外在形式。

“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适用于所有交通参与者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规则不仅适用于非机动车,也适用于机动车及行人等所有交通参与者。

近日在湖南株洲,曾女士骑电动车时,在避让一辆右转弯的汽车时紧急刹车,最终连人带车摔倒并受伤。交警调取公共视频,锁定了当时驶离的车辆及驾驶人黄某,并通知其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经调查认定,驾驶人黄某驾驶车辆转弯未礼让直行车辆,是引发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道路交通通行遵循转弯让直行原则,车辆虽未直接接触,但因一方违法通行导致对方避险受伤,违法驾驶人同样需承担事故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务必停车处置,切勿驶离现场。

“无接触”交通事故取证难度大

当事人要及时留存证据

交警介绍,未按规定让行、占道超车、违法停车、随意变道、滥用远光灯等,是诱发“无接触交通事故”的常见交通违法行为。这类事故没有碰撞痕迹,取证难度大,当事人做好证据留存尤为关键。建议给车辆安装行车记录仪等设备,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拍照留存现场证据,避免因证据缺失而陷入被动。

(总台央视记者 李珺 杨小刚)

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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