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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丨聊城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2026年第7期)

作者:牛卓倩 时间:2026-07-28 17:17:01 浏览:

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聊城市应急管理局现将近期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高唐县某工贸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一、违法行为及依据

2026年6月,高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唐县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与高唐某针织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企业上述行为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且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处罚结果

针对本文上述违法行为,聊城市高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6号A阶次之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高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其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规定案

一、违法行为及依据

2026年6月,聊城市高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未专库储存,与禁忌品、可燃物同库储存(仓库内存有柴油、油性漆、片状氢氧化钠、氯化铵)。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处罚结果

针对本文上述违法行为,聊城市高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六)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41号A阶次之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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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聊城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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