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晏文龙
日前,《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市民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其中,最受舆论关注的是第十六条——有关公共场所活动噪声管控的部分。该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规定,跳广场舞产生噪音污染、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外放声音,拒不改正的,可由公安机关对违法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生活噪声与公众生活质量息息相关,但治理起来又比较困难。首先,它涉及观念冲突的问题,部分人群没有生活噪声的意识,不会认为广场舞声音、手机声音是一种污染,属于对他人权益的侵害。尤其是城镇化的过程中,既有新老城市居民因不同生活习惯产生的代际冲突,也有非城镇居民进入城市工作生活,代入了原本的生活习惯后,引发的认知观念矛盾。
其次,它涉及理顺法律执行的问题。此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对社会生活噪声处罚做出明确规定,对拒不改正的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该条规定被刚刚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吸收,成为生态环境法典的一部分。但是,对于排放生活噪声,特别是地铁外放声音这类随机性比较高、但违法情节又相对轻微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直接执法并不现实。由此,产生了管理的真空地带,导致了法律上有人管,实际上没法管的情况。
所以,广州此次征求意见的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真正应该关注的其实在于,能否理顺执行法律的“最后一公里”,使法律更加贴合生活实际,而将处罚标准定在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并不是创造了一个处罚规定,法律一直都有,只不过以往鲜有执行。
根据广州方案,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外放声音,司乘人员有权进行劝阻。接下来需要明确的是,此处的司乘人员究竟是指公交、地铁的工作人员,还是公交、地铁的司机、工作人员和乘客。如果是后者,则迈出了打通法律执行难问题的关键一步。因为,乘客有权劝阻,赋予了公众私力救济的合法性。
以往,受噪声污染影响的乘客往往羞于启齿,即便鼓起勇气进行劝阻,还面临被呛“没事找事”的合法性困境。比如,劝阻不要外放后,噪声排放乘客认为劝阻的一方没有执法权或劝阻权,产生新的言语冲突,当冲突双方报警下车后,很可能劝阻一方也要被批评情绪激动、扩大矛盾。
但是,当劝阻成为乘客的一项法定权利后,如果劝阻乘客没有其他侵权行为,排放噪声者喋喋不休的争吵恰好证明了其行为构成“经劝阻拒不改正”,应从重处罚。换句话说,如果劝阻无效演变为需要报警解决纠纷的程度,则说明排放噪声的违法情节更为严重,适用罚款进行处罚具有事实依据。至于外放声音是否达到噪声的标准,乘坐公共交通乘客的反应本身就是一项评判标准,如果公共交通的乘客认为吵闹,并进行了劝阻,有理由推定外放声音属于噪声。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舆论建议罚款方案“全国推广”,本质上是对法律有效执行的呼吁。保护耳朵和神经,不仅要写在法典上,还要真正落到生活中。